| (一)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或符合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条件; 3.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规定的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条件、《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规定的免试条件。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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